(2017)黑0227执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彩平与贾维龙、赵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彩平,贾维龙,赵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62号申请人:刘彩平,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贾维龙,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赵晓强,男,住址不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彩平与申请人贾维龙、赵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彩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黑0227民初92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贾维龙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镇佳合丽景16号楼421室,价值114,0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本院对(2017)黑0227民初920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强制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27民初92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永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