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尹建家、孙雪梅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建家,孙雪梅,翟士伟,尹建家,孙雪梅,翟士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514号申请人尹建家,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孙雪梅,女,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市。被申请人翟士伟,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尹建家因与被申请人孙雪梅、翟士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雪梅、翟士伟所有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雪梅、翟士伟所有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者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不仲裁的,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魏爱军审 判 员 崔凡荣人民陪审员 郑高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