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0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瑞英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湖北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瑞英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湖北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瑞英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湖北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瑞英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湖北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瑞英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湖北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0232号原告:深圳市中瑞英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8839501。法定代表人:肖佩。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华,广东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4833625XL。法定代表人:胡中余。原告深圳市中瑞英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中瑞英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瑞英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蔡嘉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