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行终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建民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2行终17号上诉人王建民,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上诉人王建民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行初2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2016年12月1日,王建民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人民政府为被告,要求判决撤销“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罗店管理所于2012年7月12日提供的罗南乡(镇)土地使用户名王建明家庭地址蔡家弄村北王,1、宝山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登记表,2、土地使用人王建明地号罗南乡蔡家弄村18丘76号宝山区宅基地勘丈记录表,3、土地使用者王建明地址北王地号罗南乡蔡家弄村18丘(76)宝山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4、使用户名王建明证号宝农(罗南乡)字第031471号宅基地使用证附图。”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现上诉人诉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祁龙杰审 判 长 马浩方审 判 员 张 璇代理审判员 包建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国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