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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5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全县支行与高楷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全县支行,高楷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全县支行,高楷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5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全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天全县中大街19号。法定代表人乐以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高楷丽,女,生于1971年2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全县支行申请执行高楷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810906.00元,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30万元借款,剩余510906元及相应利息未履行,执行中通过国土、房产、工商等查询均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银行账户未发现大额存款,互联网银行也无存款;抵押房产和诉讼阶段保全的车辆暂无法处置。执行中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825民初4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彦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