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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羊角沟镇某组、某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羊角沟镇某组,某村委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309号原告:刘某某,男,住喀左县羊角沟镇。被告:羊角沟镇某组,住所地喀左县羊角沟镇。负责人:刘某A(组长)委托代理人:刘某B,男,住喀左县羊角沟镇。委托代理人:刘某C,住喀左县羊角沟镇。被告:某村委会,住所地喀左县羊角沟镇。负责人:任某某,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羊角沟镇某组、某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