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羊角沟镇某组、某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羊角沟镇某组,某村委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309号原告:刘某某,男,住喀左县羊角沟镇。被告:羊角沟镇某组,住所地喀左县羊角沟镇。负责人:刘某A(组长)委托代理人:刘某B,男,住喀左县羊角沟镇。委托代理人:刘某C,住喀左县羊角沟镇。被告:某村委会,住所地喀左县羊角沟镇。负责人:任某某,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羊角沟镇某组、某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