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初字第3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明华与赵阳、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华,赵阳,路红,王明华,赵阳,路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356号原告:王明华,女,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赵阳,男,1978年10月1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路红,女,1980年2月2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王明华诉被告赵阳、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5元,诉讼保全费2797元,由原告王明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光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梦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