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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9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区浩源、梁翠珊、梁钜生、郑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终1931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区浩源,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翠珊,梁钜生,郑惠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9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区浩源,住广东省佛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兴源,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姚华镇,该行员工。原审被告:梁翠珊,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梁钜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郑惠霞,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区浩源与被上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梁翠珊、梁钜生、郑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区浩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上诉人区浩源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区浩源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53元,由上诉人区浩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泳涌审判员  庄晓峰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泳丝陈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