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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柱与王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柱,王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财保9号 申请人:李柱,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申请人:王前,男,1963年4月5日出生,住徐州市鼓楼区。 申请人李柱与被申请人王前民间借贷仲裁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向徐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前银行存款人民币3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王允海、刘淑芹以其所有位于徐州市鼓楼区和信广场(国房权证徐州字第××号,建筑面积98.41平方米)房屋;杨卉、张迪所有位于徐州市云龙区某小区[苏(2016)徐州市不动产权第XX号,建筑面积82.59平方米]房屋为该保全提供担保。2017年4月1日,徐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柱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前银行存款人民币3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保全担保财产即王允海、刘淑芹所有位于徐州市鼓楼区和信广场(国房权证徐州字第××号,建筑面积98.41平方米)房屋;杨卉、张迪所有位于徐州市云龙区某小区[苏(2016)徐州市不动产权第XX号,建筑面积82.59平方米]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王前银行存款人民币37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李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军川 审 判 员  袁晓非 代理审判员  曾海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党梦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