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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佟淑华与何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淑华,何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77号原告:佟淑华,女,现住庄河市。被告:何利,男,现住庄河市。原告佟淑华诉被告何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佟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绍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 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