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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4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西安强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强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4972号原告:西安强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强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锐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超,四川信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健发,四川信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20号华晶商务广场b座1幢10906室。复责人:杨惠国,职务不详。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园区石滨路9号。法定代表人:沈鑫,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强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9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晓婷代理审判员  宁 莎代理审判员  郝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彩娥打印:相丽华校对:王博闻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