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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75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健,男,1984年4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王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10月24日被羁押),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辩护人倪国林,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健犯贩卖毒品罪、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健及其辩护人倪国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2016年7月至同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健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采用电话联系等手段,先后7次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张某、赵某1、吴某贩卖毒品可待因(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共计约1.91克,后被查获约0.15克。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健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网吧”门口,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贩卖毒品可待因约0.22克。2.2016年7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健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幼儿园门口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贩卖毒品可待因约0.05克。3.2016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健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幼儿园门口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张某等人贩卖毒品可待因约0.17克。4.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健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地,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赵某1、吴某贩卖毒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约0.19克。5.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健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地,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吴某贩卖毒品可待因约0.17克。6.2016年10月23日晚上,被告人王健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地,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吴某贩卖毒品可待因约0.17克。7.2016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王健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地,采用上述手段,向吴某贩卖毒品可待因约0.94克,后被民警抓获,并在其电动自行车内查获毒品可待因约0.15克。归案后,被告人王健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二、妨害公务2016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王健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地向吴某贩卖毒品,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沈某、王某1带领警辅翁某1、陈某1喆、计某对其依法实施抓捕。被告人王健采用持砖头砸等手段将被害人翁某1头部打伤,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可待因共计约2.06克,情节严重;又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健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健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健对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其中最后一笔其虽然让王某2送了一盒(50条)给吴某,但吴某只付了500元,其不同意吴某赊欠钱,剩下的35条药水其要拿回来的;对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有异议,当时其担心警务人员也粗暴地对待其女朋友,因此就和警务人员发生冲突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健犯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希望考虑到被告人王健认罪态度好、部分毒品未流入社会,对其从轻处罚。对指控犯妨害公务罪有异议,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理由如下:第一,两名民警的证言真实性不足,本案只有被害人的陈述一份孤证,证据不足。第二,被告人王健主观上不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存在抗拒抓捕的行为。王健在被抓捕时即承认了贩毒事实,后被二名辅警控制在车内。后因辅警翁某1对车外的陈某2有语言威胁和强制行为,王健担心其陈某2受伤,故采取了制止行为,其主观上不具有抗拒抓捕、妨害公务的行为。辅警的行为不是公务行为,而是一种违法行为。第三,退一步讲,即使王健妨害公务,也可根据其犯罪情节酌定从重处理,不需要对其以妨害公务的罪名定罪处罚。希望法院考虑到刑罚的谦抑原则,慎用刑罚。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2016年7月至同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健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采用电话联系等手段,先后6次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张某、赵某1、吴某贩卖毒品可待因(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共计约1.08克,后被查获约0.15克。具体分述如下:(一)2016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健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网吧”门口,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贩卖毒品可待因约0.22克。(二)2016年7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健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幼儿园门口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贩卖毒品可待因约0.05克。(三)2016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健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幼儿园门口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张某等人贩卖毒品可待因约0.17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健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我是在2016年6月初的时候卖奥亭药水的,8月份左右听说奥亭药水被国家列为国家精神管制药品,吴江有几个人因为贩卖药水被抓起来了。但为了赚钱,我还是贩卖药水给了张某、吴某、赵某2。他们三人买奥亭药水不是因感冒而是因为上瘾。一盒药水有50条150包,一条有3包。2016年7月份的一天,我当时还不认识张某,那天李某跟我在一起,张某打李某电话问哪里有买药水的,李某说这里有的,然后张某就到了我这边。当时我们约好在三角井世纪网吧门口见面的,见面之后,张某给了李某400元钱,李某把从我这里拿的12条药水给了李某,之后李某将钱给了我。然后我和张某就认识了,还互相留了电话。这次过后一两天,张某打我电话,说要买一点咳嗽药水,问我有没有,我说有的,他还说要买100元钱,之后我们约好在某幼儿园那里见面,见面之后我卖给他3条药水,他给了我100元钱现金。2016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张某打我电话,问我有没有药水,我说有,并问他要多少钱,他说要300元的,我说好的。之后我们在某幼儿园门口边上一点的地方会面了。当时我过去时看到车里有两个人,另外一个人我不认识,我把9条药水给张某以后,张某从中拿出3条药水给了那个人,接着从那个人手里接过100元现金,自己也掏了200元现金给我。被告人王健在归案后指认了三次毒品交易的地点,并辨认出了张某。2、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和辨认笔录,证实我有一女性朋友叫李某。2016年7月的一天下午,我想买奥亭止咳药水,叫她帮忙联系买,她说她认识一个叫王健的人,然后她就帮我联系王健了。到了下午,我开车带着也喝奥亭止咳药水的叶某来到约定的三角井世纪网吧门口,到了那里后我联系李某,之后李某联系王健,后来王健骑着电动车就过来了,我和对方讲好100元3条药水的价格,然后我跟他买400元的奥亭止咳药水,也就是12条,当时我付的是现金给王健。买药水的时候,叶某没有下车。然后我和叶某就到一个地方喝了。到了当天晚上,叶某将他的那份钱200元给我了,因为在去买之前我们就说好各付各的。这次之后隔了2、3天的一天下午,我电话联系王健,向他买100元的3条止咳药水,他同意了,并约定在油车路上的某幼儿园门口附近交易。之后我就开车过去了,到了之后王健骑电动车过来了,然后我给了他100元现金,他给了我3条药水。由于我缺钱花,就跟他说向其借100元,以后我再还给他,他同意了并借了100元给我,然后我就离开了。2016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叶某联系我说要喝奥亭止咳药水,还说要一起去买,我同意了,于是我开车接了叶某。在这之前我已经联系好了王健,跟他说要买300元的奥亭止咳药水,并约好在油车路的某幼儿园门口见面。我到了那里之后,王健骑电动车过来了,我付了200元现金、叶某付了100元现金给王健,王健就给了我9条奥亭止咳药水。后来我和叶某就找地方喝了。证人张某指认了三次毒品交易地点,并辨认出了王健。3、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证人张某经吗啡胶体金检测法检测呈阳性。4、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证人张某因滥用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受行政处罚的情况。(四)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健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地,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赵某1、吴某贩卖毒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约0.19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健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0月10日左右晚上,吴某打我电话,叫我送400元的药水到他店里去,我说好的。因为我当时只有10条药水了,当时我就跟他说好卖给他10条药水,收他400元,他同意了。之后我就来到吴某店里,看到赵某2也在,然后吴某直接给了我400元,我就将药水给了吴某,之后他们两个人当时就一人一半将药水喝掉了,所以我认为我是卖给吴某的,至于是不是赵某2让吴某帮忙买的我不清楚。被告人王健在归案后指认了毒品交易的地点,并辨认出了赵某2(即赵某1)、吴某。2、证人赵某1的证言笔录和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0月十几号的一天晚上,吴某叫我去他店里玩,到了后他问我有没有奥亭止咳药水,我说没有。之后吴某联系王健,跟他说好以200元购买5条的价格向王健购买10条。十几分钟后,王健开电动车将10条药水送到吴某店里了,当时吴某说没有钱,于是我就拿出400元给王健,王健拿了400元就离开了。当时我和吴某说好我们每人出200元,所以他先欠我200元。证人赵某1指认了毒品交易地点,并辨认出了王健、吴某。3、证人吴某的证言笔录和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0月中旬的时候,赵某1来我店里玩,他让我联系买药水,我打电话联系王健以400元的价格买了10条30袋药水,赵某1出门去店附近与王健交易的,钱是赵某1付的。当时我没有钱,赵某1说一人200元5条,先借给我200元。我同意的,后来赵某1给了我5条药水。证人吴某指认了毒品交易地点,并辨认出了王健、赵某1。4、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证人赵某1、吴某经吗啡胶体金检测法检测呈阳性。5、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证人赵某1、吴某因滥用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五)2016年10月23日晚上,被告人王健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地,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吴某贩卖毒品可待因约0.17克。(六)2016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王健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地,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吴某贩卖毒品可待因约0.28克,后被民警抓获,并在其电动自行车内查获毒品可待因约0.15克。归案后,被告人王健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健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0月中旬,吴某打我电话,让我去他店里,并叫我带300元钱的药水过去,他要买。之后我就带了9条药水过去了,到他店里后我将药水给他,他当场就给了我300元现金,然后我就走了。2016年10月23日下午的时候,当时我到吴某店里玩,跟他聊天的时候,他问我有没有药水,我说有的,他说要买300元钱的,当时正好我车里有药水,然后我就到车里拿了9条药水给他,当时他没有给钱我,说是先欠着,我也同意了,之后我就离开了。2016年10月24日,吴某打我电话问我要500元钱的药水,后来他又打电话说要1盒,我说1盒药水1200元,我不欠账的,他说知道了,让我先送过去,当时正好我有事情,于是就让我一女性朋友“大奶子”帮我送到吴某店里,我没有告诉她这个是什么东西,她就送过去了。后来我也过去了,到了吴某店门口,吴某给了我500元钱,他说他身上没钱了。我说只能卖给他15条,剩下的35条药水还给我,他也同意了,我让他点出15条,然后将剩下的还给我,我就到边上买烟去了,等我回去拿药水的时候,警察就过来把我们抓住了。当时我被便衣摁倒在地上,这时候有警察跟我说了是警察,警官证也给我看了,我就被抓上车了,我在车上的时候我老婆走过来,看到我在车里也不知道怎么回事,敲了一下车窗,我右手边的便衣问我这个女的是谁,我说是我女朋友。那个便衣上去就想抓我老婆,我老婆怀孕了,我怕他把我老婆也摁倒在地上,我就跟他发生肢体冲突了。我先扑过去压倒在那个便衣身上,后面那个便衣跟着出来想把我拉起来,当时我看到我手边有一块碎砖头,我就拿起来打在那个被我压住的便衣头上,那个便衣头上就出血了,之后我就被控制住了带到派出所。我被抓住时,电瓶车里面还有8条药水,吴某应给我的35条药水还没有拿到。被告人王健在归案后指认了毒品交易的地点,并辨认出了吴某、“大奶子”(即王某2)。2、证人吴某的证言笔录和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0月中旬赵某1来我店里玩,他带了3条药水,当时我也有药水的,我请他喝了4条药水,我自己也喝了3条。这个药水是以前向王健买的喝剩下的,具体买药水的情况不记得了。2016年10月23日晚上8点左右的时候,我联系王健,跟他说要买300元9条奥亭止咳露,后来王健就将药水送到我店里来了,但当时我没有钱,就先跟王健赊账了。2016年10月24日下午,张某和另一男子来到我店门口,张某问我有没有东西,我说没有。他让我帮忙买点。张某一开始要500元药水,然后我打电话给王健,说要500元。后来张某又说要一盒,我又打电话给王健说要一盒药水。王健说让一个朋友送货过来。我和王健联系好后大约过了十分钟,王健又给我打了个电话说人到了,让我过去拿货。我走到店西边的巷子口,看见一个女的开电瓶车过来,直觉上她就是王健说的送货的人。我走到这个女的边上,我们没有交流,她直接将黄色塑料袋装的东西交给我。我拿了东西走到巷子里去了,我的车停在那里。我拿着东西上车后准备剪开喝的时候警察过来了。在这个时间里,我和王健没有碰头,也根本不可能给他钱。然后王健也过来了,之后我和王健就被抓了。1盒药水是50条,一般是1100元左右,当天我没有和王健谈价格,但我说了是张某要的,等张某把钱给我后我就把钱给他。王健让人送来的50条药水后来被民警扣押了。证人吴某指认了毒品交易地点,并辨认出了送货的人即王某2。3、证人赵某1的证言笔录和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傍晚,我带了3条药水去吴某的店里玩。我给了吴某2条药水,我自己留了1条,我们两人在收银台后面将药水喝掉了。然后我在店里吃了晚饭,吃过饭后,吴某不知从什么地方又拿出来两卷也就是10条药水。他给了我4条药水,我在收银台后面喝掉了,吴某将剩下的药水也喝掉了。之后我玩了一会儿就回家了。证人赵某1指认了喝咳嗽药水的地点。4、证人王某2的证言笔录和辨认笔录,证实陈某2和王健是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10月24日下午,我联系陈某2,她说在永鼎医院做产检。我就也去了永鼎医院,王健开着电动车到医院门口接的我,我们见面后,王健从他电瓶车里拿出一个塑料袋给我,叫我送给某路那边衣服店的吴某。王健没有说袋里是什么,我也没有看。我就把东西放在电动车车篮里,到了吴某的店附近后,我打电话给王健说我到了。挂了电话没有多久吴某就过来直接从我车篮里将东西拿走了,我们之间没有沟通,他拿走之后直接往前走了,没有回头。我帮王健送东西没有收好处。之后我又去了陈某2家和她会合,我们打王健电话没有打通,陈某2说要去吴某店里找王健,我就骑车带着陈某2去了吴某的店里,但吴某不在店里。我们骑车经过附近的一个停车场,陈某2发现了吴某的汽车,然后下车去敲吴某的汽车玻璃,问王健在哪里,我听见车里有个男的说了一句“要找你自己去找”,之后我们两个人继续骑电瓶车在附近找,经过一辆黑色汽车时,陈某2对我说好像看见王健在那辆车里,之后就下车去敲车窗,先敲左侧的车窗,再敲右侧的车窗。之后从汽车后排右侧下来一个人,用手搭着陈某2的肩膀,还对陈某2说你不要走。然后王健接着从汽车后排右侧下来了,我听见王健说“你不要动她”,然后上去把先下车的男的扑倒在地上了,最后从汽车后排右侧又下来一个男子,然后压在王健身上,三个人都扭在地上。陈某2跑到我电瓶车这里,说我们赶紧走吧。我本来在电动车上没下来,然后我们两个就开着电动车走了。开了大约200米,我们停下来了,陈某2下车了,我觉得好奇又开车回去看看,我看见王健又被警察抓回那辆黑色汽车了,后来我就被警察抓了。证人王某2指认了送货地点,并辨认出王健、吴某。5、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10月24日下午,我和叶某想喝药水了,想买1000元的止咳药水,1000元就是30条共计90袋的药水。于是我开车来到吴某店里,叶某下车进到吴某店里问,但吴某那边没有药水,于是他就电话联系别人。之后因为叶某有事要去苏州,所以他提前走了。我就在吴某服装店附近车子里睡觉等吴某,后来我就被警察抓了,当时药水没有拿到,钱也没有付。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搜查了被告人王健的住处,未查获可疑物品;从被告人王健的电动车内扣押到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24袋,外包装上标明10ml/小袋。7、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从吴某处查获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50袋予以扣押。8、江苏省公安局收缴毒品专用收据,证实公安机关将从王健处扣押的242克(即24袋)可待因口服溶液予以收缴。9、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扣押的24袋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进行抽样和称量,抽样三袋,经称量,每袋重量分别为10.25克、10.28克、9.72克。10、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分析意见书,证实送检的三份样品中均检测出可待因成分。11、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3份同批号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中的可待因含量分别为626.7μg/ml、632.4μg/ml、618.0μg/ml。12、发破案经过,证实2016年10月24日下午,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根据线索获悉在吴江松陵镇某地洛夫卡特店员工吴某滥用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公安机关前往时路过洛夫卡特斜对面的副食品批发市场路边上,发现吴某正准备开车离开,民警遂上前控制住吴某并向其表明身份,同时在车内发现一盒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经询问,吴某表示这些溶液系王健卖予其的,并且王健可能要来拿钱。这时,一名男子过来敲车门,吴某表示该男子就是王健,公安民警遂上前对王健进行抓捕控制并表明身份。在抓捕王健并将其控制在车内后,一名女子过来找王健,吴某指认该女子是帮王健送药水的。此时,王健趁民警请求增援的时候,推开看守的辅警翁某1逃跑,在辅警翁某1再次将其抓获时,其从地上捡起砖块砸伤辅警翁某1的头面部。后王健再次被现场抓捕人员控制。同时,民警在王健的电动车内发现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待增援民警来后,公安机关又通过吴某提供的线索先后查获了张某和赵某1。经讯问,王健如实供述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的事实。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5笔贩毒事实,经查,被告人王健虽供述了证人吴某向其购买咳嗽药水的详细情况,但证人吴某对于交易的时间、地点、数量和金额均表示记不清了,证人赵某1也表示不清楚当晚吴某提供的药水的来源,故该笔指控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7笔贩毒事实,经查,被告人王健供称因不同意赊账,故仅同意将500元15条药水卖给吴某;证人吴某称先电话联系王健买500元药水,后改为一盒药水(价格没有谈,估计1100元左右);证人张某称要求吴某代买1000元30条药水,上述供证的交易金额和数量不完全吻合,故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本院就低认定该笔交易标的为500元15条。二、妨害公务2016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王健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地向吴某贩卖毒品,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沈某、王某1带领警辅翁某1、陈某1、计某对其依法实施抓捕。被告人王健采用持砖头砸等手段将被害人翁某1头部打伤,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案发后,被告人王健如实供述了自己妨害公务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王健的供述、证人王某2的证言及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翁某1的陈述,证实我是吴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辅警。2016年10月24日下午14点30分左右,派出所民警沈某、王某3带着我、计某、陈某1喆到松陵镇某路附近一停车场内抓捕一个涉嫌吸毒的男子,当时沈某、王某3已经在一辆白色SUV车内控制了该男子,我和陈某1喆等人在边上,然后一个男子骑车来到SUV边上,并敲车窗。当时我也不知道什么情况,然后沈某就立刻下车要控制该男子,我们其他人也上去帮忙了,当时沈某表明了身份后,我们其他人就将该男子带到我们的车上,让其坐在后排,我和陈某1喆把他夹在中间予以控制,没有带手铐,而沈某、王某3等人在另外一辆车上控制先前发现的吸毒的男子,然后就通知所里之后就在车内等待支援。过了几分钟之后,有两个女的骑电动车过来了,其中一个女的敲车窗看情况,因为我坐的车子的后座右手边的车门锁坏了,她就将这扇车门拉开了,当时我挨着这扇门坐的。之后被我控制的男子将我往车外面推,我被推到了车外,而后该男子也出了汽车,我想再次控制他,因为他身体很好,我没有控制住,然后那名男子就从地上捡起一块红砖直接朝我头上拍了过来,当时就出血了,我还想要控制他,最后在陈某1等人的帮助下,我们再次将该男子控制住并带上车,之后支援警力就来了,我们就回到了所里。我的头部被那个涉嫌贩毒的男子用砖头拍到打伤了,胸口等部位被他从车上推下来压在他的身下,擦伤了。2、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吴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民警。2016年10月24日下午2点左右,我和民警王某1带三个联防队员计某、陈某1、翁某1去抓捕嫌疑对象,五人都是穿着便服。我们到松陵镇永康路附近将吸毒男子吴某抓获,并将其控制在车里,同时表明了警察身份。他当时表示卖给其奥亭药水的男子会过来拿钱,于是我们就决定蹲守。过了一会儿,一骑电瓶车的男子过来敲车窗,吴某说该男子就是贩卖奥亭药水的男子,然后我和王某1就下车抓捕该男子,并将其控制在我们自己的便车里,同时向该男子出示了警官证表明了身份,还口头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当时该男子坐在车后排,由辅警翁某1、陈某1夹住,之后我打电话到所里请求支援。在打完电话后,我发现有两个女子在拉我们车子的右车门,车子右车门被强行拉开,我看到翁某1被强行推出来,应该是涉赚贩毒的男子推的,翁某1出来后,涉嫌贩毒的男子也出来了并要跑,翁某1就上去抱住他,结果被其挣脱,然后我看到该男子在地上捡了一块砖头砸了翁某1脸部,之后我过去和翁某1一起将该男子控制住并带到车上,等增援民警来了后,我们将吴某和他一起带到派出所接受询问。经调查,他叫王健,他也承认向吴某贩卖奥亭药水。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沈某证实的内容一致。4、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4日下午,我和王健在永鼎医院做产检。在做产检的时候,王健一直接电话,中间还出去了一下。之后我们做完产检就一起回家了。在电瓶车开到流虹路上党校附近时,王健接了个电话说去下吴某的店里,让我先回家。我到家后与王某2联系了,她到了我家里。后来我打不通王健电话很生气,就让王某2带我去吴某的店里找王健。我们骑车去了吴某的店里,但吴某不在店里。我们骑车经过附近的一个停车场,我发现了吴某的汽车,然后下车去敲吴某的汽车玻璃,车窗摇下来,我看见吴某和一名陌生男子坐在车里,我问吴某王健在哪里?陌生男的说了一句“不知道,自己找去”,之后我坐王某2的车子继续找,经过一辆黑色汽车时,我看见王健好像坐在那辆车里,我就下车去敲车窗,但是没有拉车门。这时汽车后排右侧车门开了,下来一个男子,用手搭着我的肩膀,对我说不要走了,没有向我表明身份。然后王健接着从汽车后排右侧下来了,直接把那个和我说话的男的扑倒在地上了,接着从汽车后排右侧又下来一个男子,然后压在王健身上,三个人都扭在地上。我问怎么回事,没人回答我,我就跑到王某2电瓶车上,对她说我们赶紧走吧。然后我们两个就开着电动车走了。开了大约200米,我们停下来了,我就下车走回家了。5、伤势照片、门诊病历、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翁某2受伤后至医院就医,未进行伤势鉴定。6、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证实被害人翁某1的职务情况。关于被告人王健有无构成妨害公务罪,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健供认其因涉嫌贩卖毒品已被民警抓获,后被两名辅警控制在车内,其后又与辅警发生了肢体冲突,并用砖头砸辅警翁某1的头部,对此犯罪事实,同时也有被害人翁某1的陈述、在场证人沈某、王某1、陈某2、王某2等人的证言以及门诊病历等证据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王健客观上实施了抗拒抓捕,妨害了民警的执法行为,该行为与其贩卖毒品的行为相互独立,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故对于被告人王健的辩称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王健有无如实供述妨害公务的罪行,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健供述称辅警看到了陈某2以后,想抓陈某2,因此其与辅警发生肢体冲突,证人陈某2、王某2的证言可以佐证这一点;被害人翁某1的陈述、证人沈某、王某1的证言称被告人王健在看到陈某2后,强行将辅警推出车子,在此细节上双方虽有出入,但被告人王健也承认将辅警扑倒在地上,后用砖头砸伤辅警,至于其砸伤辅警的动机,不影响本案妨害公务罪的定罪,故可以认定被告人王健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罪行。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可待因,情节严重;又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妨害公务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王健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黎红人民陪审员  王群群人民陪审员  张明观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钱 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