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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青岛荣光建筑劳务公司与卢祥太民间借贷案件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荣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卢祥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荣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守亭,系董事长。被执行人:卢祥太,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执行青岛荣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卢祥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2017年起,每年年末给付欠款10000元,至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82执恢50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成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方金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