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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乾宇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刚、齐永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乾宇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李刚,齐永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51号原告山东乾宇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吕庄村南。法定代表人李加河,经理。被告李刚,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齐永杰,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山东乾宇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刚、齐永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9日按简易程序立案。案件受理后,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