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乾宇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刚、齐永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乾宇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李刚,齐永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51号原告山东乾宇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吕庄村南。法定代表人李加河,经理。被告李刚,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齐永杰,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山东乾宇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刚、齐永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9日按简易程序立案。案件受理后,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