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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马文军与宋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军,宋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307号原告:马文军,女,198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宋海,男,1979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XX,公司经理。原告马文军与被告宋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马文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军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纪巍巍人民陪审员  程 侠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梦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