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3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陈思阳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03刑初30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思阳,男,1969年6月18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贵阳市誉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2015年1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现处于刑罚执行期间。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思阳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思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陈思阳虚构办理租赁本市云岩区天誉城办公用地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顾某人民币50000元。2013年4月,被告人陈思阳虚构帮助被害人顾某购买天誉城门面可获得优惠的事实,先后两次共计骗取被害人顾某人民币460000元。2013年11月20日,被告人陈思阳以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顾某人民币300000元。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陈思阳虚构投资贵阳市未来方舟倒土场项目及高额回报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顾某人民币300000元。综上,被告人陈思阳共计实施4次诈骗行为,涉案金额为1110000元。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思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顾某人民111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陈思阳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思阳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并与前罪剩余刑期并罚,特提请公诉,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思阳辩称:没有虚构办理租赁办公用地,五万元是协调费用,顾某是清楚的。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四起共计600000元是借款,每月向顾某支付有利息。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46万元是自己私用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陈思阳虚构办理租赁本市云岩区天誉城办公用地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顾某人民币50000元。2013年4月,被告人陈思阳虚构帮助被害人顾某购买天誉城门面可获得优惠的事实,先后两次共计骗取被害人顾某人民币46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被告人陈思阳因犯诈骗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2014年9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我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陈思阳在监狱服刑。2016年4月21日公安机关接到顾某报警称被陈思阳诈骗,经侦查,于2016年12月7日将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的陈思阳解回再审。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佐证: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思阳作案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4月21日接到顾某报警称被陈思阳诈骗,经侦查,于2016年12月7日将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的陈思阳解回再审。3、(2014)云刑初字第219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思阳因犯诈骗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2014年9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4、借条、收条、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中国银行汇兑支付往账凭证、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及陈思阳工商银行账户明细,证实被告人陈思阳与被害人顾某资金往来情况。5、贵州誉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证实该公司办公用地未向任何人出租或出售,也无意向任何人出租出售;该公司二期门面房无顾某购买登记记录。6、被害人顾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通过朋友认识陈思阳,我想租用他们天誉城办公区域作为我公司的办公场所,陈思阳同意后说可以出租可以帮我办理,一年租金是50000元,但要等广东方撤出后才能租给我。过了几天他找到我说办公区域要保留需要手续费50000元,让我先给他50000元办理手续,待租给我的时候从租金里面扣,我答应后于2012年6月29日给了他50000元的现金。2013年4月,我找到陈思阳说要购买天誉城门面,挑选了天誉城幼儿园左面的一间门面,他说他以股东的名义去登记帮我购买,要便宜30至40万元,我答应了,他让我先交6万元到公司作登记,我于2013年4月9日通过银行打了6万元到陈思阳账户。大概2013年10月18日,陈思阳说门面的事情落实了,需要打款40万元办理,当天我通过银行汇款40万元至陈思阳账户。2013年11月18日,陈思阳找到我说他与其他人开办的公司需要注资,向我借款30万元,使用时间2个月左右,并主动每月给我37000元好处费。过来2天便通过我妹夫丁某的账户打给陈思阳30万元。没过几天,陈思阳说他资金紧张叫我再借给他30万元,我想我在天誉城托他购买门面也要100多万,就当这些钱付给他门面钱,借给他也无妨,于是我又于2013年12月2日通过工商银行把30万元打给了陈思阳。前后五次打款给陈思阳被他骗了111万元。7、被告人陈思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6月一天,顾某找到我说想在天誉城小区旁租一块办公用地,我告诉他我们现在办公用的这块地在项目结束后就不用了,看是否可以租给他,但这块地现在手续不完善,需要完善后才能让他使用,我将情况告诉顾某,他同意了。过来一段时间我找到顾某说这块地完善手续要五万元的费用,你先拿这个钱,我给你打个借条,如果事情办不了算是借的。讲好后顾某就给了五万元现金给我。这五万元现金没有走正规的公司流程,如果走公司流程的话,是没有办法将我们的办公用地出租给他。2013年4月一天,顾某想购买天誉城门面,我说通过我的特殊身份代购这个房子能便宜很多。2013年4月9日顾某通过他老婆的银行账户转了6万元给我作为房屋登记费。2013年10月,我打电话给顾某说门面手续已落实好需要再付40万元办理购买手续,同月18日,顾某向我工商银行账户汇款四十万元。所收到的钱没有为顾某办理购房,被我消费了。2013年11月,我找到顾某向他借款30万元,之后没几天,我又找到顾某向他借款30万元。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陈思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思阳犯第三起、第四起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思阳辩称系借款,经查,本案被害人顾某陈述中指出该两笔共计60万元系陈思阳向其借款,与陈思阳的供述相吻合,该两笔借款属民事法律调解范畴,不应认定为犯罪所得,对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陈思阳辩解“没有虚构办理租赁办公用地”的意见,经查不属实,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思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顾某人民币51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1月7日我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219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思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陈思阳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思阳数罪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二年三个月四日,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思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判被告人陈思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期先行羁押的二年三个月四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27年3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赃款人民币510000元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顾某某俱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静人民陪审员 吴 芸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