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6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曹军涛、陈冠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军涛,陈冠豪,熊思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依申请终结(2016)浙0783执6819号申请执行人曹军涛,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陈冠豪(曾用名陈肖挺),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熊思思,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曹军涛与被告陈冠豪、熊思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6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军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陈冠豪、熊思思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军涛未实现债权100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陈冠豪名下车辆已查封,但未能扣押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681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王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