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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4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金有凤与重庆鑫佳宝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有凤,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庆鑫佳宝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4292号原告:金有凤,女,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85148F。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被告:重庆鑫佳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大道兴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91247497D。法定代表人:陈庆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东来,重庆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有凤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庆鑫佳宝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有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有凤负担。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