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民辖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思章、黄天齐等与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思章,黄天齐,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辖6号原告:黄思章,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黄天齐,男,199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东湖路矿业设备博览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77352961R。法定代表人:陈金标,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黄思章、黄天齐与被告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黄思章、黄天齐诉称,2011年11月22日,其二人与被告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由二原告出借给被告500万元,期限一年,月息1.5%,被告并以不动产抵押担保。经多次延展还款期限,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2月20日针对被告尚拖欠的460万借款又签订一年期《借款协议》,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3月20日,并于2016年1月以不动产抵付利息277197元,再无还款付息。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偿还二原告出借的本金460万元及利息。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二原告系父子关系,黄天齐系该院干警,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黄天齐系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干警,鉴于此特殊原因,为便于公正审判,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确不宜审理此案。该院申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郑孝军审判员 张 杨审判员 化启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婉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