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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16民2451李洁诉张银银借款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洁,张银银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2451号原告李洁,女,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区万达小区5号楼1单元1601室。公民身份号码:420684198702186562。委托代理人王平,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银银,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枣阳市太平镇卫岗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907202179。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洁诉被告张银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银银经邮寄送达被退回,电话无法接通,而原告李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臧玉红审判员  王海清审判员  管龙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闫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