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胡阳与王国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阳,王国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985号原告胡阳,男,1992年9月15日生。被告王国伟,男,成年。原告胡阳与被告王国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2017年4月7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胡阳负担。审判员 康素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超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