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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16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1666无锡四方集团真空炉业有限公司与爱赫德换热系统(无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四方集团真空炉业有限公司,爱赫德换热系统(无锡)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1666号之一原告:无锡四方集团真空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常康路48号。法定代表人:茆林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青,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爱赫德换热系统(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常康路27号。法定代表人:徐纯洁。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四方集团真空炉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爱赫德换热系统(无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四方集团真空炉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四方集团真空炉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四方集团真空炉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无锡四方集团真空炉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建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洪光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