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民终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仁刚、王国秀与李大贤、周了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仁刚,王国秀,李大贤,周了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16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仁刚,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秀,女,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大贤,女,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了凡(又名周康凡),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上诉人陈仁刚、王国秀因与被上诉人李大贤、周了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5)足法民初字第07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向陈仁刚、于2017年3月30日向王国秀分别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书,但陈仁刚、王国秀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均未预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仁刚、王国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颜 菲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彭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天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