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5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谢云清与谢晏敏、谢晏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云清,谢晏敏,谢晏琴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173号原告谢云清,男,195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谢晏敏,女,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谢晏琴,女,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云清与被告谢晏敏、谢晏琴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云清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云清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