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上街区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勇,郑州市上街区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异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马勇,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上街区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杰,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郑州市上街区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与马勇借款合同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马勇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马勇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马勇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审 判 长 江发兵代理审判员 张进川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志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