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265孙扬与郭建国、郭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建国,孙扬,郭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久,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扬。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郭志国。上诉人郭建国因与被上诉人孙扬、原审被告郭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民初4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郭建国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给予以改判。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已归还部分,扣除后尚欠被上诉人663200元本金及利息。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建国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建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建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36元,减半收取1518元,由上诉人郭建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加宽审判员 陈志意审判员 严广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小璇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