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执3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燕山、连天红(福建)家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燕山,连天红(福建)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22执3326号申请执行人杨燕山,男,195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委托代理人白建永,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连天红(福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盖尾镇石马村五组。组织机构代码69902997-3。法定代表人严桂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燕山与被执行人连天红(福建)家具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仙劳人仲案[2016]018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爱国执行员 吴劲榕执行员 翁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 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