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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普琼、刘中良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普琼,刘中良,焦志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民申1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方习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业富,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冬,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普琼,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藏族,西藏日喀则市康玛县康玛镇人,现住西藏日喀则市康玛县康玛镇。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中良,男,汉族,1954年12月11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现住西藏日喀则市亚东县工地。一审被告:焦志宇,男,满族,现住日喀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业富,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冬,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普琼、刘中良,原审被告焦志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藏02民终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圣泽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未查清“欠条”所要证明的事实。二、买卖合同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一并处理,属程序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圣泽公司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审查分述如下:一、关于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未查清“欠条”所要证明的事实问题。在本案中欠条作为证明基础事实的证据,记载了石料运到圣泽公司工地以及金额。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对欠条记载事项有异议,理应向法院提交与该工程有关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圣泽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圣泽公司该项申请事由不成立。二、关于买卖合同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一并处理,属程序错误问题。从欠条所记载内容来看,并未将款项分为运输款与石料款。欠条只写了送石头材料款,这里并不涉及运输合同。故,圣泽公司的此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洛桑尼玛审判员 达娃卓嘎审判员 措  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旦增公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