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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苏玖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玖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47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玖龙,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曾因盗窃,于2006年6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2009年12月16日被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玖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玖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苏玖龙来到瑞安市潘岱街道××村××号卢某的住处,推门入内,走到该房子的二楼欲行窃时,被卢某的老婆发现,便匆忙逃离现场。2.2016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苏玖龙来到瑞安市潘岱街道××村××号付某的住处,推门入内,在该房子的二楼房间内找到一个黑色女式包,盗走该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多元和放在床头桌子上的一部白色××手机。被告人苏玖龙于2017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苏玖龙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付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苏玖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卢某、付某的陈述,抓获经过,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场勘验信息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DNA比中通知单,情况说明,谅解书,电话查询记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玖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玖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玖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蔡邦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林余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