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苏冬与苗登梅、赵余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冬,苗登梅,赵余越,苗付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003号原告:苏冬,女,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苗登梅,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赵余越,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苗付修,住山东省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冬与被告苗登梅、赵余越、苗付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苏冬负担。审判员 黄鸿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