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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5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5民初85号原告:马某1,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被告:马某2,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某1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及其理由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撤诉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1承担。审判员  铁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焦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