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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4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罗会兵、盛玉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会兵,盛玉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4执136号申请执行人:罗会兵,男,1971年8月10日,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执行人:盛玉银,男,1971年4月2日,汉族,住六安市舒城县。申请执行人罗会兵与被执行人盛玉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盛玉银现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6)皖1504民初4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董长亮(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主动履行完毕(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