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琳娜与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琳娜,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676号原告:刘琳娜,女,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光明路与南环路交叉口向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919154688。法定代表人:于联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盼盼,女,该公司职员,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卿,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琳娜与被告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刘琳娜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琳娜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琳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琳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浩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隋青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