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张珂申请执行马红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珂,马红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386号申请执行人张珂,女,198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马红超,男,1987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作出的(2016)豫0122民初38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6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红超七万五千元的财产。二、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