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行赔终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传明与重庆市梁平县国土资源局、重庆市梁平县曲水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传明,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政府,重庆市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梁平县曲水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渝行赔终1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吴传明,女,1951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蒲继承,县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圣全,局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梁平县曲水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宁春,镇长。吴传明因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行赔初151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本案系吴传明认为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政府、重庆市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梁平县曲水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行政程序违法,而附带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因吴传明诉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政府、重庆市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梁平县曲水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行政程序违法一案,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诉讼请求不明确,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吴传明的起诉。该案上诉后,本院也作出(2017)渝行终224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故吴传明附带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缺乏必要的前提条件,也应依法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吴传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佳佳审判员 吴永铭审判员 许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