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5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黄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135号原告:曾某某,女,1988年出生,汉族,电信局职工,临武县人,住临武县舜峰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标,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黄某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挖掘司机,临武县人,住临武县舜峰镇。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曾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奇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江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