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董林与陈翔飞、王振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林,陈祥飞,王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737号申请人董林被执行人陈祥飞被执行人王振英本院在执行董林与陈祥飞、王振英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董林申请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2执73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唐晓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