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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3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有禄与柳胜利、柳成仓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禄,柳胜利,柳成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3执546号申请执行人:李有禄,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柳胜利,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柳成仓,男,194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宁夏隆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有禄与被执行人柳胜利、柳成仓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柳胜利、柳成仓暂无执行能力,致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隆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23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李有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凯审判员  温振和审判员  杨金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冠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