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冯春利申请执行池献国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04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冯春利。女,汉族,住所地:平顶山市。被执行人池献国。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的冯春利申请执行池献国要求其履行(2012)平知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本金5万元,利息及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559.63元,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823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项的规定,通知如下:(2012)平知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7)豫04执恢9号执行案件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