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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徐宝军与左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军,左宏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1民初530号原告:徐宝军,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杰,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敏,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宏亮,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原告徐宝军与被告左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徐宝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杰、张利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宏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宝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3日,被告借原告人民币20000元整,原告将此笔借款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给被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左宏亮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3日,被告借原告人民币2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该笔借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有借据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左宏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宝军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左宏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要欣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解     继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