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赵明达与麻世滨、王海莎、麻胜军、麻利昌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达,麻世滨,王海莎,麻胜军,麻利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688号申请人:赵明达,男,回族,住平原县。被申请人:麻世滨,男,回族,住平原县。被申请人:王海莎,女,回族,住平原县。被申请人:麻胜军,男,回族,住平原县。被申请人:麻利昌,男,回族,住平原县。申请人赵明达与被申请人麻世滨、王海莎、麻胜军、麻利昌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明达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物品。申请人用自己的鲁NXS6**号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明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麻世滨、王海莎、麻胜军、麻利昌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物品。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车主为赵明达本人)鲁NXS6**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冬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立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