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关宝路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宝路,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073号原告:关宝路,男,1987年05月23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和,无棣富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八路501号。负责人:丁希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关宝路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宝路撤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原告关宝路负担。审判员 李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