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胜与谭银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胜,谭银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231号申请执行人陈胜,男,1964年4月6日出生,蒙古族,职员,现住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谭银锁,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申请人陈胜与被执行人谭银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中,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14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谭银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胜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谭银锁给付申请执行人75000.00元,案件受理费950.00元,申请执行费1025.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胜与被执行人谭银锁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谭银锁分期偿还债务周期过长,现申请人陈胜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胜与被执行人谭银锁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陈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1执231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包金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付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