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与陆品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陆品玲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1260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德兴北路473-489号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144881XH。负责人:彭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海,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嘉玲,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品玲,女,汉族,1988年8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与被告陆品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倪海、陈嘉玲,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款89971.6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案外人佛山市玮恩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玮恩公司)向原告投保雇员忠诚保险,双方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因其雇员欺骗或不忠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上述保单的保险期间为2014年9月28日至2015年9月27日。2015年8月8日,玮恩公司财务发现被告未能及时将店铺销售现金款缴存。经询问,被告当面承认其本人已多次盗用店铺的销售现金款用于六合彩接单业务。经查核,被告从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共盗用店铺销售现金款250918.97元。此外,玮恩公司还发现被告未将店铺2015年8月的公共能耗费用及2015年6月、7月的电费交到商场,共计9337元。因此,被告累计挪用玮恩公司的资金总额为260255.97元。2015年8月11日,被告写下承诺书,承诺在2015年9月30日前还清所有款项。后被告分别于2015年8月8日还款8万元,于2015年8月12日还款7万元,于2015年8月13日还款4287.5元,于2015年8月14日还款4000元,于2015年8月28日还款2000元,共计160287.5元,仍有99968.47元未归还。被告在2015年8月28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玮恩公司多次催促其返还剩余款项,但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8月31日,玮恩公司就上述事宜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大沥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以职务侵占立案侦查。事故发生后,玮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原告提出理赔。经查勘核实,2014年8月1日,被告与佛山市南海区红海瀚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后被告被佛山市南海区红海瀚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驻至玮恩公司工作,玮恩公司所称事故属实,原告向玮恩公司支付了保险理赔款89971.62元(已扣除10%免赔率)。原告方认为,被告系本次案件的直接侵权行为人,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已取得向被告行使保险代位求偿的权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提起本案之诉。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无异议。但现在暂时没有能力一次性还清,可以用工资每月分期还款。另外,原告主张的9337元,是被告在六福珠宝店上班时要交的水电费和能耗费,但被告记不清是否有向商场交纳,也不清楚是否包括在刑事判决认定的侵占金额250918.97元中。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份,原件),被告身份证、户口本(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雇员忠诚担保险保险单(1份,原件),雇员忠诚担保险条款(1份,复印件),宝盈六福珠宝店人员名单(1份,复印件加盖玮恩公司印章、被告印章),用以证明玮恩公司在原告处投保雇员忠诚担保险。3、出险通知书(1份,原件),用以证明玮恩公司就该起案件向原告报案。4、报警回执、立案告知书(各1份,复印件加盖玮恩公司印章),用以证明玮恩公司就这起案件向公安机关报案。5、承诺书(1份,复印件),情况说明、明细说明、损失清单(各1份,原件),转账凭证、费用报销清单(各1份,复印件),缴费通知单(4份,复印件加盖玮恩公司印章),用以证明被告挪用玮恩公司的资金总额260255.97元。6、账户明细查询(4份,复印件加盖玮恩公司印章),用以证明被告向玮恩公司还款160287.5元的银行流水账单。7、劳动合同(1份,复印件加盖玮恩公司印章),用以证明被告与佛山市南海区红海瀚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8、中信银行转账凭证、出纳卡片打印(各1份,打印件),用以证明原告已将89971.62元支付给玮恩公司。9、赔偿协议及权益转让书(1份,原件),用以证明玮恩公司已收到原告的赔款,并将追偿权转让给原告。被告在庭后补充提供(2016)粤0605刑初3388号刑事判决书(1份,原件)。经审查,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9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2016)粤0605刑初3388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予以确认。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9月,玮恩公司向原告投保雇员忠诚担保保险,保单约定保险人同意赔付被保险人因其雇员欺骗或不忠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期间为2014年9月28日至2015年9月27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或损失金额为10%,两者以高者为准。雇员忠诚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因本合同所载雇员单独或共谋发生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下列损失发生,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现并依本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并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因受托保管财产的损失而依法应负担的赔偿责任。保单记载玮恩公司的地址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宝盈广场C区首层六福珠宝店。2014年8月起,被告在玮恩公司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宝盈广场的六福珠宝店任收银员。至2015年8月间,被告利用负责管理店内钱财的职务便利,多次侵占六福珠宝店营业款用于个人赌博。2015年8月8日,六福珠宝店发现被告侵占营业款共250918.97元后,被告陆续归还了160287.5元,尚余90631.47元。同年8月底,六福珠宝店失去与被告的联系。2016年5月17日,被告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粤0605刑初3388号刑事判决所查明,并判决被告犯职务侵占罪。并查明,在被告签订确认的《费用报销清单》中包括水电费9337元,但被告没有向宝盈购物广场缴纳该费用,因此玮恩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宝盈购物广场缴纳了六福珠宝店的2015年6月、7月的电费及2015年8月的公共能耗费用合共9337元。该款并未包括在(2016)粤0605刑初3388号刑事判决所认定的侵占营业款250918.97元中。2016年1月28日,原告向玮恩公司赔付了89971.62元。本院认为,玮恩公司向原告投保了雇员忠诚担保保险,约定被保险人因所雇佣的员工因欺骗或不忠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故原告与玮恩公司之间的雇员忠诚担保保险属于财产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2016)粤0605刑初3388号刑事判决,玮恩公司的损失系由被告的犯罪行为造成,此外被告另造成玮恩公司的损失9337元,原告亦已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亦予以认定该9337元为玮恩公司的损失,现原告已赔付了玮恩公司的损失89971.62元,从而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求偿的权利,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89971.6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品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89971.62元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4.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该受理费用经原告同意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水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邓志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