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泰大街支行与蔡某执行异议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执5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泰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蔡某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吉0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蔡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泰大街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蔡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13907元,并将其中138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泰大街支行,收取执行费107元。本院认为,长仲裁字[2012]第27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吉0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