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行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毛风芝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等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风芝,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初331号原告毛风芝,女,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朱玉明,区长。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风芝诉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过程中,原告毛风芝以其自愿与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初步达成选房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毛风芝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风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风芝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明人民陪审员 牛泉海人民陪审员 许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