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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4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钢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钢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4723号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屿后南里223号翔辉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郑泉忠,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铭正、蔡志全,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钢条,女,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钢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长  徐丽碧人民陪审员  陈宝钗人民陪审员  叶金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苏秋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