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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朱勤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勤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3刑初5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勤洪,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2005年6月23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4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坝检公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勤洪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勤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朱勤洪在安顺市平坝区安平街道办事处电信大楼附近,尾随被害人陈某及其朋友林某2,趁机将被害人陈某上衣口袋内的一部白色VIVO手机窃走,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安顺市平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44.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勤洪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勤洪曾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勤洪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勤洪在开庭审理时也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手机一部。证实:被盗手机是一部白色vivo智能手机;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销售单据、证明书;网上对比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人林某2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朱勤洪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林某2、陈某的辨认笔录;朱勤洪的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朱勤洪对手机的辨认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勤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合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关于量刑,被告人朱勤洪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且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构成累犯,同时被告人朱勤洪有吸食毒品的劣迹,故虽被告人朱勤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构成坦白,但前罪刑满释放后不足九个月便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较大,综合考虑,决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勤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1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杨 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婷婷书 记 员  龙嫦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