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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李浩森等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李浩森,黄满华,黄石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丽娜,张法明,陈菊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异9号案外人:黄石市五湖渔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大冶市汪仁镇章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15477999h。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海平,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所在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861号。代表人:许凯,行长。被执行人: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所在地大冶市观山路商贸小区7-45号。法定代表人:李浩森,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浩森。被执行人:黄满华,无业。被执行人:黄���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黄石市黄石大道1328号。法定代表人:胡丽娜,总经理。被执行人:胡丽娜。被执行人:张法明。被执行人:陈菊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被执行人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李浩森、黄满华、黄石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丽娜、张法明、陈菊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黄石市五湖渔业有限公司对本院拟评估的水面经营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案外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黄石市五湖渔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案外人黄石市五湖渔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审判长  洪涛审判员  张春审判员  桂鹏二0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