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申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长平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208号李长平:你因诉巩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巩义市佛山福地公墓开发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行终502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裁判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的工商行政登记行为与你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你的合法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一,你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其二,你所主张的损失系你通过与巩义市佛山福地公墓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佛山公墓预订协议》,以购买墓地形式参与非法集资,并进而由巩义市佛山福地公墓开发有限公司张继涛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巩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登记行为与你的投资行为和造成的损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审裁定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